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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劳动法-上(1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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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集体公约期满之前,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将公约延期或签订新的集体公约。当集体公约期满而双方仍在谈判中,则公约仍然生效。

自公约期之日起超过三个月,谈判仍没有达成结果,则公约有效默然停止。

第五十二条

1.当企业进行并入、合并、分割或分立而转让其所有权、管理权及资产使用权时,新雇主及企业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将依据劳工使用计划以继续执行、修订或签订新的劳工集体合约。

2.倘企业终止活动而致使劳工集体合约失效时,劳工的权利得依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劳动使用者对集体公约之谈判、签字、注册、修改、补充、公布承担切支付费用。

集体公约代表是营业单位付工资的劳动者,在参与集体公约谈判和签约期间照领工资。第五十四条

本章有关规定适用于行业集体公约之谈判和签约。

第六章工资

第五十五条

劳动者的工资由双方商定载明于劳动合同,按劳动效率、质量和效果而定。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之起码工资。

第五十六条

起码工资按生活物价而定,保障劳动者在一般条件下从事最简单之劳动,恢复简单之劳力并部份做到扩大劳力再生产积累,以此作为结算其劳动他类型工资的根据。

政府在征得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和劳动使用者代表意见之后,决定批准和颁行全国起码工资额、地区起码工资额和行业起码工资额。

当生活物价指数上升至使劳动者实际工资贬值时,政府将对起码工资予以调整,以保障工资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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