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1.签订的劳工集体合约应制立成4份,其中:
a)一份由雇主保存。
b)一份由企业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保存。
c)一份由工会执行委员会送交上级的工会组织保存。
d)一份由雇主送交给企业总部驻地的中央直辖市、省的劳动国家管机关,并应最迟于签订后10天内送达。
2.劳工集体合约自双方于该合约上详列的协商内容日起生效,对未详列者,则以合约签订日起
生效。
第四十八条
1.劳工集体合约内容若有一条或若干条文以上违返法令规定者,则获视为部份无效。
2.劳工集体合约于下列情况下,获视为全部无效。
a)合约内容全部违返法令规定。
b)签订人未符合其权责。
c)未依规定程序进行签订。
3.中央直辖市、省人委会所属劳动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本条第1及2项有权宣告劳工集体合约部份或全部内容无效。依本条第二项(b)及(c)点规定而对劳工有利的集体合约,中央直辖市、省劳动国家管理机关责成双方自接获通知日起的10天内重新予以协商,否则,将获宣告合约无效,依此,遭宣告无效合约上所列的双方权利、义务及利益得以法令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1.集体公约生效后,劳动使用须通知企业全体劳动者,包括签约后进入单位的人员有责任充分履行集体公约。
2.当劳动合同中商定的劳动者之权利低于集体公约,则执行集体劳动公约的相应条款。企业有关劳动规定须予以修改,与集体公约相符合。
3.当某一方认为,对方没有充分履行或违反集体公约,则有权要求严正执行集体公约。事后双方共同考虑解决问题。苃问题不能解决,各方有权要求按既定法律规定程序,解决集体劳动争议。
第五十条
集体公约签约期自一年至三年。对于首次签约之企业,其签约期可以不超过一年。签约期不超过一年之集体公约自生效日起执行三个月以后,签约期一年至三年集体公约自生效日起执行6个月以后,各方才有权提出修改、补充公约。公约修改和补充按公约签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