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最少要满15岁以上,劳动有之能力并有签署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者是各营业、机关、组织或个人。如是个人则最少要满18岁以上,并有租赁,使用及清付劳动之工资等。
第七条
1.劳动者获得清付资金于与使用劳动者有所协商之基础上,但不得低过由国家所规定之最少薪俸,并依据工作之功率,质量及效果等;获得保护劳动,工作于各担保关于劳动之安全及卫生等之条件下。依休养之制度,享有每年获付薪金之假期,并获得社会保险依据法律有所之规定。国家规定劳动制度及社会之政策为使保护金性劳动者与及各类特殊之劳动者。
2.劳动者有权依据工团律而成立,参加工团之活动为使保卫自己有所合法之权利及利益。获得享有集体之褔利,依据营业之内规及法律之规定而参加管理营业。
3.劳动者有义务实现劳动合同,集体劳动之协约,执行劳动之纪律及劳动之内规,并遵守使用劳动者有所合法之调遣。
4.劳动者有权依法法律之规定而停工之。
第八条
1.使用劳动者有权选用劳动,分配、调遣劳动依据生产、经营有所之需求;有权奖赏及处理违犯各劳动之纪律依据劳动法律有所之规定。
2.使用劳动者有权派遣代表以洽商、签署于营业内之集体劳动协约或行业集体劳动之协约;有责任配合于工团讨论各问题关于劳动之关系,改善劳动者物质及精神等之生活。
3.使用劳动者有义务实现劳动合同,集体劳动之协约及其它与劳动者有所之协商,尊重劳动者之名誉、人格并有所适当之对待。
第九条
劳动者及使用劳动者间之劳动关系得予确立并进行透过商量、协商依据自愿、平等、合作、尊重彼此间有所之权利及合法利益等之原则上,实现足够于已保证之各条件。
第十条
1.国家以法律统一管理人力资源及管理劳动,并有政策以发展、分配人力资源,发展多元化使用劳动之方式及为劳工推荐就业机会。
2.国家辅导劳工及雇主间建立劳资和谐及稳定之关系,并为企业之发展而共同合作。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以民主、公平、文明等于营业内管理劳动与及一切措施,连摘自营业之利润计之奖赏,为使劳动者关心于营业之活动效果,以达至较高之效果于营业之管理劳动及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