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十七章国家对劳动营理对劳动行政监察,对违犯劳动法行为处罚对劳动行政监察对违犯劳动法律行为处罚执行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劳动法调整作工领薪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直接与劳动关系有关之社会关系。
第二条
劳动本适用于根据合同劳动的所劳动有者及使用者劳动的一切经济成份,一切所有制的每个组织和个人。
劳动本法亦适用于职业学徒,家庭佣人和劳动本法所规定的其它劳动。
第三条
在越外合经营企业,外国机构、组织以及国际组织中服务的越南公民,以及在越南企业、组织中工作,为越方个人工作之外国人员均属劳动本法和越南其它法律之适用范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有另外规定则例外。
第四条
对国家公务员、职员,由选举产生或提拔之专职人、员人民军人部队人员、人民公安部队人员、各团体人员、各政治社会组织人员以及各合作社会人员,其劳动制度由其它法律文本规定。但本劳动法中若干规定适用某些对象。
第五条
1.任何人均有工作之权利,并得选择自己的事业及职业,学习工艺及提高职业之程度,无受分别对待于性别、民族、社会成份及宗教信仰等。
2.严禁虐待劳动者;禁止强迫劳动任何形式下。
3.一切活动为使造成工作,自创造工作,教艺及学艺以及所工作事项,一切生产、经营等之活动吸收多劳动等均获得国家之鼓励,创造顺利之条件及支助。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