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护范围
外国侨民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司法
侨民人身权益受非法侵害
(五)保护对象
公民
法人国籍的确定以成立地为标准(一般原则)
股东的控制(特殊原则)
公民、股东的保护
(六)卡尔沃主义
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契约纠纷
在内国的外国人用合同的方式明显的放弃外交保护
三、庇护与引渡
(一)庇护制度
1、概念:一国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受迫害的外国人,允许其在本国居住,对他的权益进行保护,不把他引渡处境
2、性质:国家属地优越权的表现
3、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革命 1792
4、基本规则:
(1)是国家的主权权利,但国家行使庇护权时不得干涉他国内政,损害他国主权
(2)庇护对象:针对政治犯(传统国际法)、政治原因(当代国际法)
政治原因:政变、社会革命、科学文艺、与当局政治见解不同
国际犯罪人不属于政治犯,不得实施保护
(4) 域外庇护
一般认为庇护只能在同一国的领土内实施
领土实际领土
西方学者 浮动领土:飞行器、船舶、驻外的外交机构
域外:在驻外的外交机构的馆舍内庇护
我国反对域外庇护(原因) ①只是美洲国家间的做法不具有普遍性
②1969《维也纳外交关系法》中使领馆的职责中没有庇护用途
(二)引渡
1、概念:一国应他国的请求,而将其被外国国家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交付请求国
审判
目的:克服刑法的地域性
性质:国际司法互助活动
2、产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