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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学院 国际法讲义(11)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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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领土割让情况下: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则按领土继承原则来确定财产继承

2、在* * 合并情况下:全部转移继承 全部继承 分裂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按领

3、在领土分裂、分离情况下土继承原则,与领土活动/ 部分继承 分离生存无关的动产则按公平原

则确定继承

4、①不以协议为前提

民族独立国家的财产继承②与领土无关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要按公平原则

继承

(三)债务继承 1983 维也纳公约

1、①国家债务:以国家的名义承担的债务,主要用于国家建设

②地方化债务:以***************************地方建设

债务分类③地方债务:以地方政府

④私人债务:以私法主体(自然人、法人)承担的债务

①②类债务应为继承

2、债务继承总的原则:领土继承原则,与所涉领土相关债务应当继承

恶债不予继承

镇压人民革命所负担的

4、 情形:

(1) 合并——所有债务由继承国全部继承——财务和债务全部转移

(2) 割让有协议按协议

分裂分离无协议按领土继承原则和公平原则

(3)民族独立——白板原则对原殖民国债务不继承

地方化债务可协议继承——签协议时

(四)国家档案继承

领土继承原则领土继承

民族独立国家档案继承——协议继承 原件or复印件

白板原则

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16条规定: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条约,不仅仅因为在国家继承日期该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事实,就有义务维持该条约的效力或者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新独立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缔结或参加的且适用于该独立领土的条约有权自由决定继承与否。

如果新独立国家决定继承某项多边条约,它可以以书面形式发出继承通知,确定其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的地位

如果继承对所涉领土有效的双边条约,则只有在新独立的国家与对方当事国(殖民国家或宗主国以外的条约当事国)之间作出明示同意或由于两国的行为而可以被认为同意,方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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