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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学院 国际法讲义(10)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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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继承

概念:根据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

国家在领土上的责任由他人替代

国家因为领土变更而导致的权利义务的转移

、因为割让产生产生 、因为合并导致的 领土变更、国家分裂、分离 、因为社会革命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维也纳公约》继承条件 继承涉及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 ** ** ** ** ** ** * **与领土相关——领土继承 领土继承是78、83《公约》得以成立的

(一)条约继承

78《维也纳公约》继承原则

人身条约以主体资格密切相关的条约一般继承过不予继承 政治性条件(军事同盟条约)总原则经济、合作之间的条约

被继承人与部分领土的相关条约

1、 割让对被继承国生效的条约所涉及领土失效

情况下(部分继承)对继承国* * * * * * * * * * * 生效

2、合并条件下公约

↓部分* * * * * * * * * * * *所涉* ** **

条约应继承①若双方有协议不再继承,则协议生效

《维也纳条约法》②若条约继承不符合条约基本宗旨,条约不继承 例外③多条约** ** * * ** *执行条件,** ** ** *

3、 分裂、分离 领土继承

情况下 ————→被继承国条约只对所涉及领土生效

例外:①②③

4、 民族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新独立国家对原殖民国条约原则上不继承

但民族独立国家也有选择继承的权利

必须得到缔约国的承认

(二)财产继承

1983《维也纳公约》——[未生效]

不动产领土继承原则 原属被继承国不动产由所涉领土的继承国家继承

与领土活动相关的动产

动产实际生存原则随领土转移给继承国继承 与* * 生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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