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沿海国的权利(义务)
权利:①管理、养护、勘探专属区域内一切自然资源(上覆水域,海床底土)
②建造人工岛屿设施以及对其管理、养护
③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及管理
其他国家权力:①在专属经济区的上覆区域通航飞行权力
②铺设、电缆(由沿海国指定路线)
内陆国家:有权参加专属经济区捕鱼等活动(在沿海国最大捕鱼量剩余时)
4、划定
(与大陆架重叠一致)
大陆架
1、概念:根据地理学上概念创立上出来的
指陆地领土向海底延伸,这一缓慢延伸的部分
大陆架的法律概念:领海基线以外,陆地向海自然延伸部分
自然延伸的标准:①200海里等深线以内
②各国有能力开采自然资源的能力范围内(弹性范围)
1982年海洋公约规定的大陆架的概念
大陆架从领海外部开始起算(领海基线),如果自然延伸的状态不足200海里的,通通扩充到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通通延伸到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的100海里
2、权力属性
沿海国对大陆架有主权权力,主要是对大陆架上资源的权力;矿物资源、非生物资源、不可移动的生物资源,沿海国有勘探、开发、管理、保全的权力
① 此主权权力不因宣告而决定,是本身存在的
② 有对人工岛屿、设施、海底电缆建造、管理权
其他国权利:①在大陆架上覆水域以及水域上空有自由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③ 铺设电缆管道的权利(根据沿海国规定)
3、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划分
原则:①协商②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无特殊情况,则等距离平分)
③公平原则(自然延伸说,尽量将每个国家的自然延伸部分公平的划分出来)
4、大陆架划分,要在协商基础上,公平的考虑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根据《国际法院规定》38条规定来规定,以得到公平解决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 概念:海峡两端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两端)
国际航行通道(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