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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学院 国际法讲义(20)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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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海【水域、上空、海床(底土)】

(一)连接内水或海岸的水域

(二)宽度

1982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各国有权宣布自己的领海宽度

不得超过12海里

(三)法律性质(地位)

1、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2、国家队其右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权利

领海主权:①属地管辖(人、事、物管辖)

②航运的专营权

③ 对资源的勘探、开发的专属权利

④ 战时保持中立《战争法》——中立

⑤ 国家可关闭领海

(四)相关法律制度

1、无害通过权

(1)主体:外国军舰、商船

(2)范围:领海的水域部分适用

(3)理解:通过、驶入、驶出、穿过【通过应继续不得并迅速进行】

无害:不损害沿岸国的主权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

有害情况:危害沿岸国家主权

违反其法律法规

与通过无关行为

2、司法管辖权:刑事管辖权

民事管辖权

3、司法豁免权:a、外国军舰享有司法豁免权,通过外交途径,承担国家责任

B、政府船只为商业行为不得享有司法豁免权

* * * * * 政府行为得* * * * *

六、毗连区

(一)概念 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海域(或属于公海,或属于专属经济区)

(二)宽度 58 基线 12 海里

92 基线 24 海里

(三)性质:可行使一定限定的管辖权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①沿海国家为了防止违反本国海关、财政、卫生、移民而行使的行为 ②惩治违反沿海国* * * * * * ** * * * * * * * * * * * * *

专属经济区

1、 概念:领海以外连接领海的海域,自领海基线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

2、 性质(法律地位)

沿海国→ 专属经济主权(上覆水域保持公海权利)

其他国家→遵守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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