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老秀斯派 传统主张自然法学派 实在法学派
效力依据 社会连带学
新自然法学派规范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政治权利派
政策导向派
1.2 国际法的渊源
1、含义
①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西方:判例法)
渊源②法律的表现方式或表现形式
2、《国际法院规约》38条
(一)①无论普遍还是特殊的国际法协议,确定当事国明白承认的法律原则
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的证明而被接受为法律的
③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④《国际法院规定》59条限制的司法判例&各国最高权威学者的论著作为证明法律原
则存在的辅助资料
(二)在各当事国同意情况下,国际法院也可适用公允善良(在公平和善良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
主要渊源 条约 国际习惯 法律的一般原则
辅助渊源 司法判例 学者论著
3、研究渊源的意义寻找国际法规范
确定各类国际法效力及效力层次
4、渊源的种类
(1)条约——必须不违背国际法原则
①多边条约
营造性条约 ②规定的是国际法最基本、最重大问题中的基本原则
③从法律效力,具有国际社会全体成员必须一体遵循的普遍约束力
①多为双边条约
契约性条约 ——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为解决国家间具体的纠纷
③法律效力: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
(2)国际惯例广义: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和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 狭义:专指作为渊源(38条)使用的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