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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学院 国际法讲义(6)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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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念

西方:体现一般法律规则中最高规则原则的原则

我国: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被各国公认的规则

2、 特征:

(1) 各国公认

(2) 具有普遍约束力/普遍性

A、 属人、属地、属时的范围内得到普遍适用

B、 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

(3) 构成基础,是国际法中的核心部分

A、 是国际法的效力基础(利用原则来解释具体规则)

B、 ********产生******(新规则是由原则派生)

C、 *********存在******

(4) 具有强行法性质,必须一体执行,不能任意选择

①全体公认

强行法②不得损抑 ③不得更改(除非产生了同样性质的条约)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1、萌芽阶段——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论著——主权独立

2、发展阶段——工人运动——马克思主义

列宁——民族自决原则

《巴黎非战公约》——不使用武力、互不侵犯

3、 完善阶段——二战之后——联合国——①《联合国宪章》七原则

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三、内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属性:固有属性 不可分割 不从属任何外来压力 神圣不可侵犯

主权对内最高:国家有权确立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不受外国干涉 对外独立:国家有权决定缔结的条件,参加或不参加某国际组织,在对

外交往的过程中获取的最大国家利益

内容自卫权:国家面对侵略时,可采取任何手段包括使用武力 自保权国防建设权

领土属性: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最大范围,是一个国家的物质基础

领土完整——国家领土不能侵犯、侵入、兼并

(二)互不侵犯原则

(1)不使用武力和威胁使用武力来破坏他国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含义(2)不在与《联合国宪章》不相容的情况下使用武力

(3)不进行战争宣传

(4)不把战争作为推行政策,解决争端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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