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法的承认
1、 概念:既存在国家队新出现的国际,新出现的政府表示认可
性质:单方面行为(国家的)政治行为(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
迟延承认 承认迅速承认
过早承认
2、 承认种类——承认制度产生的原因
对新国家的承认
对新政府的承认
对交战团体承认和叛乱团体的承认——《战争法》
A、 对新国家的承认
(1) 产生原因
① 由于社会革命建立新型、民族独立的国家
② 由于国家分裂、分离、合并
③ 由于特殊原因 (如:地区自治)
(2) 承认条件
① 新国家必须具备国家的基本要素
② 新国家的产生过程要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
(3)
构成说:承认是新国家得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备条件
宣告说:承认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是既存在国家单方面对新国家的出现事
实的认知和接受
相关托巴主义:由厄瓜多尔外交部长托巴首先提出
理论认为凡是不以“宪法的程序”建立的国家都不能够得到承认 原殖民国家——违反民族自决原则
艾斯特拉达主义:墨西哥外交部长艾斯特拉达首先提出
“承认”是没必要存在,主张取消——否认国际上承认 不承认主义
B、 对新政府的承认
(1) 承认条件
① 新政府的产生药要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
② * * * 要符合“有效统治理论原则”
A、 新政府要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有效的政权组织
B、 * 要有效的行使国家的权利
C、 ×××要具备与其他国家法主体进行交往的权利
有效统治原则:一个新政府要获得别国的承认必须是在新政府已经于其国家的全部或绝大部
分领土内实行了有效统治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服从
3、 承认的方式和法律后果
(1) 明示承认
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用语言、文字的方式明白的表示承认的意思
由既存国家发表单方面的外交照会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