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南极问题的理论发展
1、是全人类共有的财产
2、国际合作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
一、国际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人类海洋活动所应遵守的规则的总称
二、编纂
联合国的编纂: 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编纂会议,没有达成一致
1974—1982年 第三次 联合国成立:“海底委员会”→ 通过海洋法公约
确立议题:①海底资源开发问题
②传统海洋法的毗连区
③海洋环境污染问题
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作为第十六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三、海域的划分以及领海基线
(一)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海地(区域)→公海越来越小
(二)领海基线: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点
种类:正常基线(海洋的低潮线)主要用于海岸线比较平直,附近岛屿少的国家
(我国)→直线基线:沿海国在海岸线附近选择一些适当的点,把这些连起来形成的线 *划定直线基线的规则:①不得明显偏离海岸线
②选点: 海河口的基线:以河口间的低潮线作为直线基线
海湾:若海湾口未超过24海里,则湾口间直线连线时基线,超过则画在海湾里
港口水域:以港口最外部的永久性的工程为点划定
低潮高地(暗礁)与陆地距离未领海,该:“地”就是点
群岛水域点与点之间
四、内水(海湾、海峡、港口)
(一)指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海洋内水)
(二)内水主权: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
①外国船舶不得进入一国内水
②外国商船经过许可后可进入内水,但要遵守所属国的法律
③ 外国军舰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④ 国家在内水拥有属地管辖权(保护性管辖)
例外:1、外国船舶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进入避难
2、
(三)范围:海湾、海峡、港口
——湾口两点连线为直径作半圆与湾面积比较
种类:内海湾(领湾)、非领湾、历史性海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