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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学院 国际法讲义(13)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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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一、国籍 → 内国法

(一)指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

在国际上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权利义务问题),是划分内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 内国人

公民外国人

一般外国人:具有外国国籍、无国籍人、双重国籍 多重

特殊外国人:权利义务由国际法规定,享受外交特权 豁免权的外国人

(二)取得和丧失

混合主义

原始取得(生亲取得):因出生事实而取得的国籍血统主义(大陆法系)

出生地主义(英美法系、移民)

继受取得(传亲取得):因出生以外的其他事实产生的国籍

自愿继受国家“归化”→ 公民自愿申请入籍

非自愿传来国家:婚姻、收养、国家领土变更

2、丧失

自愿丧失:公民自愿申请退出某个国家国籍

非******:婚姻、收养、领土变更

4、 国籍冲突:一个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or无国籍的法律状况

(1)分类积极冲突:多国籍

消极冲突:无国籍

(3) 解决办法

① 国际法的解决方法:通过条约、公约等实体法(《无国籍人的地位公约》)

②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

二、外交保护权(护侨)

(一)指在内国的外国人,当其权益损害又得不到一种有效的救济,该外国人的本国(国籍国)可通过外交的途径,对其权益进行救济,或要求居住国国家承担相应责任 特点:①是基于属人优越权的主权权利(属人管辖权)

②外交保护权的行使会使外国侨民与侨居国的矛盾升级

注意:(1)对侨民而言,有权申请外交保护权,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履行

(2)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时,不得损害居住国国家主权,不得干涉内政

(二)行使条件

1、损害在内国的外国人的权益行为(国家行为)

2、权益受损害的外国人必须具有行使外交保护权国家的国籍(国际连续原则) 实际国籍决议主观:该人具有何国的公民倾向

客观:该人与该国内必须存在实在的联系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完全用尽

正确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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