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一、国籍 → 内国法
(一)指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
在国际上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权利义务问题),是划分内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 内国人
公民外国人
一般外国人:具有外国国籍、无国籍人、双重国籍 多重
特殊外国人:权利义务由国际法规定,享受外交特权 豁免权的外国人
(二)取得和丧失
混合主义
原始取得(生亲取得):因出生事实而取得的国籍血统主义(大陆法系)
出生地主义(英美法系、移民)
继受取得(传亲取得):因出生以外的其他事实产生的国籍
↓
自愿继受国家“归化”→ 公民自愿申请入籍
非自愿传来国家:婚姻、收养、国家领土变更
2、丧失
自愿丧失:公民自愿申请退出某个国家国籍
非******:婚姻、收养、领土变更
4、 国籍冲突:一个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or无国籍的法律状况
(1)分类积极冲突:多国籍
消极冲突:无国籍
(3) 解决办法
① 国际法的解决方法:通过条约、公约等实体法(《无国籍人的地位公约》)
②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
二、外交保护权(护侨)
(一)指在内国的外国人,当其权益损害又得不到一种有效的救济,该外国人的本国(国籍国)可通过外交的途径,对其权益进行救济,或要求居住国国家承担相应责任 特点:①是基于属人优越权的主权权利(属人管辖权)
②外交保护权的行使会使外国侨民与侨居国的矛盾升级
注意:(1)对侨民而言,有权申请外交保护权,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履行
(2)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时,不得损害居住国国家主权,不得干涉内政
(二)行使条件
1、损害在内国的外国人的权益行为(国家行为)
2、权益受损害的外国人必须具有行使外交保护权国家的国籍(国际连续原则) 实际国籍决议主观:该人具有何国的公民倾向
客观:该人与该国内必须存在实在的联系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完全用尽
正确用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