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之际,对我国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及取得的主要成就进行回顾与总结、对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对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为由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人身权方面的纠纷
人身权是公民重要的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目前发生的人身权方面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和隐私权被高校侵犯的案件上。近年来,学生在校内日常生活和学习活动中引起的伤亡事故以及由此引出的诉讼,不断见诸媒体。比如1998年,齐凯利因在校训练时受伤致残,起诉北京科技大学。另外,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被诉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比如2000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处罚,状告学校侵犯隐私权。2002年,西南某学院大学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等。
3、财产权方面的纠纷
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目前,部分高校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高校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和日用品违背自愿原则统一配备、进行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还有的学校罚款成风,以罚代管。比如迟到罚款5元,抽烟罚款200元,这都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这些现象实际上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并由此引发纠纷。
4、其他权益纠纷
学生作为公民,还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婚姻自由、生育权利等。比如有的学校以安全为由,搜查学生的宿舍和物品。又比如西安一所大学的女博士发现自己有了身孕,如果想继续读博士,必须打胎,这种做法实际上侵犯了其生育权。
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频繁发生,以至于引发诉讼浪潮,原因是多方面的,从高校自身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高校对自身的法律地位和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认识模糊。
由于高校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多重性,使其具有多重身份。一方面,高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高等教育法》第28条第4项规定:“高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5项规定:“高校有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权。高等学校在学籍管理、学位的授予等方面和学生之间就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近年来发生的学校和学生之间关于学位的授予以及退学、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等纠纷正是这种法律关系的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