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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改革开放30年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研究(15)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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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之际,对我国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及取得的主要成就进行回顾与总结、对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对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学生权利、保障学生权利、依法管理的法治观念,有利于学生管理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自由、民主、平等精神的培育和传播,也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其次。保证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我国的教育法律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管理的权力,但如果某一事项专属于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的规章制度便不得有限制性规定,如学生的婚姻自由问题等。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高校依照国家的授权,虽然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不一致,更不允许相抵触。这是“法律优位原则”的要求[11]。同时,也要健全高校内部的管理程序和管理秩序,解决部分高校内部管理的混乱状态和不规范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最后,完善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处理的程序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没有救济也就没有权利。因此要完善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处理程序,合理公正地解决纠纷。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学生违纪处理的正当程序,特别是申诉制度,包括校内的申诉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制度。在对学生处罚程序上,要建立起系统的对事实的调查取证程序,听证程序,学生陈述和申辩程序,处罚的决定程序,处罚的执行程序等。学生不服从处罚的,可向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另一方面要保障学生的诉讼权利。长期以来,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一直没理清,高校与学生的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争执不下,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对于这种纠纷受理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学生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12]。我国的教育立法中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规定不明确(如高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教育纠纷的处理途径只规定了申诉制度,导致在实践中,通过人民法院解决高校教育纠纷面临法律依据不足问题。目前,虽然通过“授权行政主体”理论部分解决了高校的被诉资格问题,从而使一些高校纠纷进入司法审查范围,但极为有限。我们认为,当高校与学生的纠纷涉及到学生身份的取得与丧失、学位和学历的授予等重要性的权利以及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和财产权)时,理应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司法审查的介入应该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被法院受理,那些没有涉及学生重要性权利的处分行为(如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等),应通过申诉途径来获得救济,而不宜通过司法途径来救济,以维护高校的自治权。

总之,法治的价值是以人为中心和归宿的,在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上必须以尊重和保护学生权益为核心,努力创造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环境,是依法治校的基本价值取向。高校管理者转变教育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并依法建立规章制度,把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推进高校教师管理的法治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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