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之际,对我国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及取得的主要成就进行回顾与总结、对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对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一系列重要的教育立法不断颁布,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教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使教师这个在中国已存在几千年的古老职业纳入了现代法治轨道。
在改革开放进入到第17个年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中国教育的基本法,它的出台,使中国教育立法的基本构架形成,从此,中国教育立法步入了有序稳健的发展状态,《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中国教育法制建设和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己基本形成,标志着对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认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阶段。《高等教育法》全面规范了高等教育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对保证高等教育事业面向21世纪、适应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继续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高等教育法》不仅高度总结概括了近20年来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中取得的成功经验,而且明确了今后改革的原则与方向,即国家将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关干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确定了高等教育开始实行在法律和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的新的管理体制。
关于办学体制,《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确立了以国家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辅、高等学校与各种社会组织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为补充的、多元化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法律框架。
关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并明确了高等学校在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事管理、财产管理等7个方面享有的自主权,建立了高等学校作为独立法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律基础。
关于高等教育的任务,《高等教育法》明确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