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之际,对我国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及取得的主要成就进行回顾与总结、对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对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做好高等教育立法的完善工作,对现行高等教育法进行修订,应将教师这个高校中的主体作为立法修改的重点,着力从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切入口,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建立一整套保障机制。现行《高等教育法》明确教师和其它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但是,具体有哪些法定权利,应该在高等教育法中体现出来。除了现行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教师有取得教师资格或获得专业职称的权利外,还应明确规定教师在该项权利遭受侵害时,有申诉的权利,以及申诉的途径。同时要规定教师有平等地与校方协商聘任合同的权利,并在校方存在违约行为时有权追究校方的违约法律责任。随着高校的发展,高校教师人才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应从立法上保护教师自由流动的权利,并通过制定相应条款建立起鼓励和规范教师人才自由流动的制度。高校教师的培训、进修是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立法上对此应规定得更详细一些,要明确教师在这方面的权利,但也要强调接受了培训、进修的教师,同时也负有为学校服务的义务,使得学校与教师在此问题上权利与义务达到均衡。
其次,推进高校人事劳动管理法治化,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高校人事劳动管理法治化是贯彻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人事劳动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也是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推进高校人事劳动管理法治化有利于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谐校园,有利于应付高校面临的日趋复杂的教职工争议案件。目前,大部分高校加大推行聘用制度力度,与高校工作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高校人事劳动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总的来说,高校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人员范围包括:(1)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不属于事业编制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用的教师、职员和其他人员。(2)与普通高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3)不属于普通高校事业编制,与高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4)实行聘用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些事实说明《劳动合同法》已经在高校人事劳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高校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