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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改革开放30年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研究(14)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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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之际,对我国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及取得的主要成就进行回顾与总结、对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对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高等学校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没有办学自主权, 条件再好的高校也不可能办成世界一流大学。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中, 统筹兼顾过多,考虑高等学校的多样性非常不够。比如在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包括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订、教学计划要求、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都表现出政府集中统一过多, 未能充分考虑到不同高等学校的不同特点。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要求政府宏观管理应尽可能减少统一性要求, 尊重高等学校的多样性, 区别不同特点的高等学校, 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鼓励高等学校最大限度地办出特色。

最后,要立法完善自主办学法律救济机制。目前的高等教育立法,一个非常重要的缺陷就是规定政府和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规范多,其相应的责任条款少;规定政府与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权的方式和手段多,被管理者的权利救济途径少;宣示权利的条款多,保障权利的条款少。[10]《高等教育法》虽然规定了高等学校的7项办学自主权,但是没有规定保障这些自主权最终实现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侵犯,高校应如何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侵权者又应当以何种方式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 司法能否介入政府侵犯高校办学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高等教育法》仅仅在第八章“附则”中规定:“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什么情形下实施处罚?谁来处罚?处罚谁?很不清晰。故而,当高等学校本该拥有的以上7项自主权,不断受到行政管理部门以各种形式的评估、评价、审批、通知、文件、规定、要求的干预时,却无处申诉(如果愿意申诉的话)。也就是说,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没有法律救济机制。维护大学办学自主权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些问题是不可回避的,必须从立法上加以解决。我国有必要修改现行《高等教育法》,至少需要补充进“法律责任”内容,明确高等学校办学权利受到侵犯、干预时的法律救济机制。

(二)尊重与保障学生权益,实现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法治化

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案的出现,在告诫我们依法治教迫在眉睫。因此,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思想,实现高校与学生关系的法治化是一个重要任务,也是应对纠纷发生的重要途径。

首先,增强法治意识,尊重学生权益。高校应更新教育理念,树立学生主体观念,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塑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大学生作为公民,理应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平等权、人格尊严等。高校学生管理首先要保障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高校学生还具有“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享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在高校管理中,逐步树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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