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之际,对我国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及取得的主要成就进行回顾与总结、对高校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对于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现。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下,高校为学生提供饮食、住宿服务以及教材、教学设施等学习和生活用品过程中,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但部分高校内部管理规则将这些民事法律关系纳入行政管理的范畴,大多把它当作是处理自身内部问题,忽视了作为服务的享受者的广大学生的消费者权益,这也导致了一些纠纷的发生。
2、高校内部管理秩序与管理程序不规范
从学生状告学校侵权诉讼案来看,高校在行使管理自主权时缺乏正当程序,内部管理秩序混乱和程序不规范是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例如,在田永起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件中,学校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原告被学校认定考试作弊并依据学校规定按退学处理后,除了学校编印和签发了“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外,并未给其办理实际退学手续也没有通告学生。在此后的两年中,原告仍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参加学习,直到临近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才通知原告所在系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这些事实,反映了学校内部管理秩序和管理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3、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有违法越权的现象
这主要表现为学校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如田永案,学校根据其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给予田永退学处理,并据此不给发毕业证、学位证。但学校的规定与原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再比如有的学校校规规定“禁止学生谈恋爱”,有的甚至规定“男女学生不许同桌就餐”,一旦被发现,将被大会点名批评另加书面通报。这样的“校规”,既无法律依据,又无行政授权,无疑是对学生人身权益的一种侵害。就“在校大学生是否有结婚权”的问题来说,有学校规章对此明令禁止,而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法定条件,学校规章怎么能剥夺他们婚姻自由的权利呢[8]?
(三)高校教师管理法治化与维护教职工权益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高校的发展,教师是中坚,现行《高等教育法》将高校教师和其它教育工作者作为专门一章进行规范,可见教师在学校中的重要性。对教师的地位及其权利,现行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而且相关条款也常有强烈的管理色彩,难以体现教师应有的地位。
近几年高校大力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大多数高校都已经或正在实施教师聘任制,按照《高等教育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这就存在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从人事劳动关系上,教师的相关权利必须从立法上给予明确,这样才能保证平等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才好谈如何维护教师的地位和合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