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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中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高于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高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高于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高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具有同等效力,具有同等效力2.新法优先于旧法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是指同一事项已有新法公布施行时,旧法自然废止。该原则是在效力相等的法律有冲突时适用。具体来说,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3.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有无限制,可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有无限制,可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定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法律。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是指在效力相等的法律之间,特别法应优先于普通法而适用。具体来说,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4.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法律文本是法律的书面条文的表现形式,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如果法律解释与法律文本的含义完全不符,或者数个解释机关彼此之间也相互冲突,则仍然应以法律文本为准。5.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法律规范大体上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法律规范大体上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它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其约定加以改变的规范,包括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两种。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原则,主要是指对于某强制性规范是一事项,强行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任意法不得再发挥作用。6.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一般而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一般而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二节民法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1986 年4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自1987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熟悉) (一)民法的概念(熟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民法所讲的平等主体是指作为民事主体来说,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所讲的平等主体是指作为民事主体来说,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作为主体的公民而言,即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职业、职务、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对于作为主体的法人而言,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无论是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还是外资企业法人,无论是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健康权、荣誉权、人身关系是名誉权,法人享有的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等)和身份关系(如家庭关系中的亲权,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熟悉) 概括地说,中国民法主要有下列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该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平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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