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相关知识(重点)
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书面约定;(2)在城镇买卖房屋的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3)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不动产和动产。
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到超过20年。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有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做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的种类:(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有特殊规定,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的义务:(1)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2)在租赁期间波爱吃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3)对出租物的瑕疵担保。
承租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2)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当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或者其他诚实信用原则应通知的事由时,负有通知义务。(6)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六.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22-25)
(三)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1)是典型的劳务合同(2)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互相信任为前提(4)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又可以是无偿合同(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为: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劳务合同、双务合同。
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3)报告义务(4)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1)
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1)支付费用(2)付酬义务(3)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的种类:(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1)一般原因:指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2)特殊原因: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包括:a.当事人一方终止合同b.当事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四)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特征:(1)居间合同是有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不是委托
(3)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人的权利:(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a.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b.媒介居间,除另有约定为,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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