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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相关知识(重点)(4)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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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相关知识(重点)

报酬。(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3)负担居居间人的义务:

间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2)偿付费用的义务。

订立居间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五)行纪合同: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征:(1)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4)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的义务:(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2)以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3)妥善保管委托物(4)合理处分委托物(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的权利:(1)请求报酬权(2)介入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3)提存权。委托人的义务:(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1)验收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

七.物权的概念、与债权的区别、分类、特征和效力(26-28)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之间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指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权利性质上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权利发生上不同。物权发生实行法定主义,债务的发生实行任意主义(3)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4)权利效力不同。物权具有支配权,债权的效力则为请求权(5)在权利期限上不同。物权中有些权利是无限期的,债权则为有限期限的权利。

物权的分类:(1)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2)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权利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他物权:指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地役权,土地使用权等(3)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指本身就独立存在,不需要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物权;从物权: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限制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立权利,这种权利的直接效力是限制了所有权的效用,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并存。

(2)优先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债务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3)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行使其权利。物权的特征:(1)法定原则。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2)公示原则。物权公示的方式:登记、交付、占有等(3)优先原则。

八.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31-32)

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部受损害的权利。(2)真情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取赔偿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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