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发债企业应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1]1388号)和《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文件精神,并已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加强管理和清理规范后的平台公司。上报发行申请材料时地方政府应出具相关文件对拟发债企业的主体资格加以确认。
2、收入结构要求
(1)拟发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理论上必须全部来自其自身收益,自身收益除了项目本身的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针对该项目的不超50%(暂定)的列入预算的政府补贴收入。如果自身收益不足以覆盖总投资,需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资产抵质押担保。
(2)申请发债城投企业,其偿还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企业自身收益,且企业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城投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提供城投企业所在的政府本级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以及地方政府对在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制度性安排。
3、发行规模认定
(1)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已注入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对于在财预[2012]463号文件下发后注入的上述性质的资产和土地,需从平台公司资产中剥离,如前期已发行过企业债券,需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相应臵换入有效资产。
(2)对政府应收账款说明产生原因、还款计划、政府还款安排措施。应明确以具体地块(红线图)出让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应适度调减发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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