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3)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即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4)只要是已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城投公司开展规范的PPP项目发债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在参加PPP项目招投标时,可将发行企业债券纳入项目融资方案一并考虑,并同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前预审。
(5)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评估发债主体资金使用绩效、偿债压力和风险状况,企业债券连续发行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年。
(6)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发改办财经[2015]3127号文)
3、发债规模与净资产的比例要求
(1)累计债券余额的内涵:累计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核算依据
净资产以申报的三年连审财务报告中最近一年的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且应按下列规则核算:
a.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
b.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均不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40%。若拟发债企业母公司发行过债券,则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母公司均需满足此条件。
c.对于城投企业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以及存续不满3年合并进入公司的资产,在计算发债规模时需要从净资产规模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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