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分类管理的规定
1、为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处理好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
2、属于“加快和简化审核类”的情况包括: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4)资产负债率低于2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5)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30%的债券。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包括并仅限于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和财政百强县(暂按2012年财政统计年鉴数据),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非财政百强县不在此列。
(6)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7)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8)专项债券
3、属于“从严审核类”的情况包括:
(1)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2)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0%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0%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
(3)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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