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项目的一般性承揽标准
1、主体评级:主体评级需在AA及以上,对于国有企业,可适当放宽至AA-
2、盈利要求:最近一年及一期要求均为盈利,AA+及以上主体可适当放宽
三、部分特殊行业的项目承揽标准
1、房地产行业
(1)房地产企业的认定标准:主业为房地产,或其来源于房地产业务的收入及盈利超过30%,房地产业务包括商业及住宅地产的出租及出售。
(2)发行主体范围:
a.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A股上市公司;
b.主业为房地产业务的央企集团或其子公司;
c.省级、副省级、省会以及计划单列市地方所属的国有房地产企业;
d.以普通自住商品房和保障房建设为主要业务;
e.地方国有房地产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需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协商确定名单,报协会后方可提交注册申请。
2、地方融资平台
(1)在银监会平台名单外;
(2)无新增或较少新增政府性债务;
(3)优先考虑承担国家及地方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地方平台;
(4)储备土地、划拨地以及其他类型的公益性资产,在计算决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的净资产时需予以扣除;
(5)发行主体所在地方政府需出具相关承诺及支持文件。
3、钢铁行业
发行主体需在工信部发布的三批钢铁行业重点企业名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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