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司债券主要品种比较及项目承揽标准概述
一、公司债发行总体要求
1、发行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A股上市公司和H股上市公司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3、不存在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情况。根据前一次申请和核准文件,不是必须募足的,则不存在此类情形。
4、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5、最近三年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没有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为擅自改变前次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7、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余额全额计算。
(2)计入权益的债券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
(3)累计余额原则上以债券面值为准,对于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股债混合型品种,其账面价值与面值差异较大的,可以债券账面价值为准。
(4)累计债券余额的债券计算范围包括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一年期以上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公开发行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其他债务融资合同可不计入累计债券余额的债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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