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创新债券品种介绍
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比较
1、可续期债券
(1)我国目前尚未出现典型意义上的“永续债”债券。目前,在我国境内,被认为具有“永续债”特点的债券品种有两种,一为发改委审批的“可续期债券”;二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2)企业债券类—可续期债——“可续期债券”是指具有一定的债券期限,但附有“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条款的企业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条款通常表述为“在本期债券每N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续N年,或选择在该计息年度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从而发行人可在债券期限到期后自主选择债券延期来实现债券的“永远存续”。
(3)公司债券类“可续期债券”——随着2016年3月8日浙交投可续期公司债完成簿记,国内首单由证监会核准的可续期公司债正式发行。
(4)信用债——永续债主体评级等级一般较高,除了证券公司发行的永续次级债外,债项等级普遍与主体评级一致而没有下调。从已发行的永续债主体评级来看,主体评级范围主要在AA-AAA级之间,其中,AAA级163期,规模3901.5亿元,AA+级100期,规模1122.6亿元,AA级29期,规模247亿元。国际评级机构普遍将永续债的发行人主体评级下调1到2个级别作为永续债的债项级别,除了证券公司发行的永续次级债,其他公司发行的永续债国内评级机构给出债项级别和发行人主体评级均一致。
2、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可交换债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资产及收益率要求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
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
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平均不低于6%
无
发行人净资产要求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无
发行规模1)发行后债券余额不超过及
资产的40%
2)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能
够覆盖债券一年的利息
3)发行规模不超过预备用于
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
的市值70%
无
发行期限1-6年1年以上
换股期发行首日开始后12个月至债
券截止日发行首日开始后6个月至债
券截止日
质押股票限售要求发行时为可流通股份进入交换期时为可流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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