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要求
(1)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取消地方政府债务率不超100%和当期发债规模不超当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2)将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3)不支持不符合43号文件精神的项目:一是没有收入的项目,一律通过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解决资金问题,不再发企业债融资,二是对于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的这种模式,不能无条件地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4)认可以下偿债保障措施形式:项目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收入可以覆盖项目总投资的,比如一些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作为偿债保障;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但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收入覆盖不了项目总投资的,可以通过以自身资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进行增信,可以作为偿债保障;城投公司开展的规范的PPP项目,政府列入预算的财政补贴,列入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管理的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也可以作为企业债券的偿债保障;政府以规范程序正式明确为配套开发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
六、保障房债券的特殊要求
对于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发债申请列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保障房类项目手续要求如下:
1、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对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住房建设项目发债融资,按照一般企业债对待。
2、保障房项目的审批、土地、环保等文件应齐备,偿债资金来源明确。
3、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用于纳入省级计划(规划)的保障房项目,以及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发债申请,纳入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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