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地産權制度變遷:1949-1998
董國禮
認爲能夠遵照人的意願而控制社會進化過程,這似乎是一種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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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析框架
本文用制度經濟學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對1949—1998年50年間中國土地産權制度2 變遷作以系統的分析和闡述。制度變遷理論告訴大家,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總是由起始時的均衡態勢向非均衡態勢過渡的,即均衡是暫時的,而非均衡則是常態;非均衡的出現預示著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制度變遷(institutional change)分爲誘致性制度變遷(induced change)和強制性制度變遷(compulsive change)。結合我們討論的主題——土地産權制度,每次土地産權制度非均衡都會引起産權的重組。
制度非均衡(institutional non-equilibrium)及變遷理論構成了本論文的主要架構。我們將1949—1998年以來的土地産權制度變遷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變遷的過程。1949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對於新掌握政權的共產黨要 實現耕者有其田 的政治意志來說,是非均衡的,於是便開始了1952年的土地改革。而此後的以家庭爲單位的小農經濟相對於工業化等的制度安排,又顯得非均衡。於是,強制性制度變遷——集體化便隨之而到。1958年以後的人民公社制度安排,並沒有使它的創制者如願以償。制度的非均衡依然顯現,60年代初大饑荒的痛苦經歷教育了農民及政府必須在現行制度安排之外尋找生存機會,來自底層的制度創新—— 包産到戶 又引起短暫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然而由於意識形態、統治者的有界理性和政治偏好等的作用使得這一短暫調整的流産,於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得以重演:人民公社體制得以保留。低下的n集體經濟效率的長期徘徊,引起農民的再次 反抗 ,在現存的制度安排下,已不能滿足農民收益的要求,他們不得不在現存的國家認可的制度安排的邊界之外尋找能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有了60* 蔡少卿教授、周曉虹教授對本論文作了指導,趙曉力博士、應星博士對本文的初稿提出了建設性意見,在與何軍、謝燕清的交流過程中也受益匪淺,在此一併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