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但是,土地改革是在農村這個封閉的傳統社會中進行的,沒有得到城市和工業的支援。所以它雖然解決了 平均分配土地 ,實行 耕者有其田 的問題,但無法解決人地緊張以及土地集中的情況下所産生的農村社會分化問題。7 在有的學者看來,正是因爲土地改革沒能防止兩極分化,使得中國才不得不迅速向集體化過度。8 面對發展重工業的設想,土地改革後的制度安排又有其不足,新的制度非均衡又産生了。
(二) 土地改革後制度安排的非均衡
1952年,我國完成了土地改革之後,結果以一家一戶爲生産單位的小農經濟又在包括太和縣在內的全國範圍內廣泛出現。由於小農經濟生産方式下的農戶占地少,經濟力量薄弱,進而排斥先進的生産技術,無力抵禦自然災害的侵襲,更難以實現擴大再生産。土地改革以後,雖然農民的生産積極性大爲提高,農業生産迅速發展。但是,從規模經濟的角度來考慮,分散、落後的小農經濟所提供的生産率卻無法適應大規模經濟建設的要求。根據國家統計局1955年在二十五省對16,000多個農戶的調查,1954年各類農戶的糧食的商品率,平均數爲25.7%,其中,貧農爲22.1%,中農爲25.2%,富農爲43.1%。所以國民經濟恢復時期所取得的成績,似乎並不能滿足中央主要領導人要建設一個在短時期內能趕超英美的工業化國家的偉大理想的要求。即現存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相對于中央領導人的偉大志向來說,已經顯得非均衡了。制度的非均衡性已明顯的表現出來,也昭示著又一次制度變遷的到來。
根據産權經濟學家H.登姆塞茨(Demsetz,Harold)的界定,産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就在於事實上它們能幫助一個人形成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它是界定人們如何受益或如何受損,因而誰必須向誰提供補償以使他修正人們所採取的行動。同時新的産權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們對新的受益—成本的可能渴望進行調整的回應。9 通過對H.登姆塞茨關於産權文本的解讀,我們認爲産權(包括土地産權)應該是産權市場長期自發交易的産物,或曰長期的市場自發交易是産權的天然屬性。
土地改革形成的産權制度無疑是一種土地的農民私有制。但是,這種私有制不是H.登姆塞茨所言的産權市場長期自發交易的産物,也不是國家僅僅對土地産權自發交易過程中施加某些限制的結晶,而是國家組織大規模群衆鬥爭直接重新分配原有土地産權的結果。根據周其仁的分析,由於國家和黨的組織對突破無地少地農民在平分土地運動中不可避免的 搭便車 (free ri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