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家和社會的第二次博弈
1. 1960年代初國家政權的退卻
我們自然要記取大躍進造成的災難,但同樣重要的是檢討它對中國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的深遠影響。甚至有的學者認爲,這場饑荒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公社瓦解的最終原因。75 1960年代初期國家政權的退卻表現在農村經濟政策調整,其原因是1959-1961年間突然的農業經濟危機和人員的大量傷亡。在危機過後,公社體制沒有被廢除,不過它的功能已降爲管理與協調的層次。1961年6月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將農村的基本核算單位下放到規模只有20-30戶的生産隊(即 三級所有,隊爲基礎 的核算制度),正式取消了公共食堂、各種形式的供給制和工資制,而且恢復了自留地、家庭副業並重新開放集市貿易。這一新的核算制度實質上是50年代初級社和高級社的混合。收入分配是基於每個成員所掙得的工分,但是生産隊的規模與生産管理卻類似於初級社。1962年以後,進行了一些改進工分評價的實驗。76 這些政策調整,表明國家在農業經濟政策上的全面退卻。但是,等到農業總產出恢復到原來的水平(1964-1965年間國民經濟調整時期,經濟有所復蘇),許多行之有效的政策都被當作權宜之計而棄之不用。人民公社作爲國家控制的農村經濟組織在制度上仍然得以保留和延續。77
2. 國家和社會關係的變化:農民談判地位的提高
人民公社制度作爲農村經濟組織,雖然得以保留和繼續,但是60年代初期的策調整也留下某些長期的影響。周曉虹在其新作中認爲,《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推行後的穩定和 放寬 經濟政策不僅對迅速恢復農業生産起到了積極作用,而且在國家權力退卻的同時爲農村社會留出了一定的空間。78 從産權制度的角度來看,承認家庭副業的合法地位和確立 三級所有,隊爲基礎 的體制,是其中最重要的兩點。前一點是防止大饑荒重演的安全閥門;後一點則是農民反彈共産風與國家保留人民公社制度框架之間的調和物。有了這兩個支點,農民增強了對集體的談判地位,集體則增強了對國家的談判地位。79 也就是說,農民和集體所代表的社會有了和國家對話的可能。在時機到來的時候便開始了國家於社會的博弈,從而爲改革集體産權制度作了鋪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