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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繁体字版)(6)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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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人民公社在1958年後出現,是回應毛澤東呼籲制度轉變而應運而生的新組織。它在1958年首次出現時有個不甚高明的名字——大社,8月初,毛澤東在河南的新鄉七裏營、襄城縣、長葛縣,河北的徐水縣、安國縣、定縣,山東等地農村參觀視察,對小社並大社的行動加以肯定和支援,指出: 還是人民公社好,它的好處是,可以把工、農、商、學、兵結合在一起,便於領導。 19 並概括人民公社的特點是 一曰大,二曰公 。20 自從毛澤東贊成以人民公社爲名後,全國公社數目激增。1958年10月底,大多數省份都宣稱完成了向人民公社的過度。中國農村辦了26,500個大型社,有99.1%的農戶參與,每社平均有4,756戶。21 由互助組到初級社,到高級社,土地由農民個體所有制變爲集體所有制。也就是說,農民個人再也不能對土地擁有所有權,只是土地的使用者,或者更確切地說,土地僅僅是農民的勞動對象。

3. 變 一大二公 爲 三級核算,隊爲基礎

195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鄭州會議曾對人民公社的所有關係作了調整,改變公社一級所有制,指出當時的公社所有制除了公社直接所有的部分以外,還存在大隊所有制和生産隊所有制,但這樣的調整很快因隨後而來的廬山會議而中斷,人民公社運動繼續其初期的土地國有化進程。接下來的三年嚴重的農業經濟危機,使主要中央領導人不得不對現行的制度安排作出思考和調整。1961年3月起草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和1961年6月的該條例修正草案又開始調整公社內部公社、生産大隊和生産隊三者之間的關係,而把生産大隊(相當於高級社)作爲三級所有的基礎和核算單位,這樣的規定存在的一個明顯的弊病就是在産權關係上,窮生産隊共了富生産隊的産。22 直到1962年6月27日,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才將三級所有的基礎和基本核算單位降爲生産隊,規定: 生産隊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它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産,組織收益的分配,這種制度定下來後,至少三十年不變。 23

(三) 集體化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經濟績效

1. 諾斯理論的怪圈:國家對産權的侵入

杜贊奇(Prasenjit Duara)借用並發展了格爾茲(Clifford Geertz)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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