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的出於國家利益、意志考慮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中,農民沒有發言權,而現在,當在集體經濟中引入了農民家庭自留經濟之後,農民對純粹出於國家利益考慮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投票否決權卻顯著強化了。雖然農民仍然沒有獲得完全退出人民公社的權利,但他們可以在體制內部退出集體勞動而轉向自留地以表示對大而無當的集體經濟的抗爭。
資料顯示,在1960-1978年間,凡家庭經營的政策得到確認(即承認農民有退出權)的時期(1961-1967的農業政策調整時期和1972-1973),農業總生産率就上升,反之則下降。80 這一點,可由下面的曲線圖得到直觀的說明。
總要素生産率指數曲線圖81
說明:曲線系列1的資料來源是Wen(2),系列2的資料來源是Wiens(3),系列3的資料來源是Hayami & Ruttan(4),系列4的資料來源是Chow(5)。根據此表生産率變化趨勢中,我們可以看出, 1952-1958年的農業生産率是上升的(當然包産到戶後那段時期的上升幅度要大),在1963-1965年的經濟調整時期,生産率趨勢略有回升,而1962-1978年間的生産率趨勢在一個低水平上徘徊不前——尤其這段時期已屬公社正常運作時期,不比1952-1957年間農業生産不斷經歷組織上的激烈變動。從産權的角度來講,凡是強調農民的排他性收益的時段,生産率就上升。1952—1958期間,當集體不能給農民帶來更多的利益時,他們可以攜帶自己的私産退社;凡是不強調農民的排他性收益時,生産率就下降。1958年以後的人民公社(60年代初期的包産到戶時期除外)將農民的退出權剝奪,個人投入與收益不成正相關,農民勞動積極性受損。
3. 土地産權制度安排邏輯的變遷
我們可以借用林毅夫和Hirschman的 退出權 以及 剩餘權 的概念,來解釋1949年後農業總要素生産率的全部變化。更爲重要的是,自留地式的家庭經營爲集體經濟的改革提供了一種可能的方向,即把家庭組織作爲農業生産的基本單位,可以降低勞動監管及交易費用。82 同時,我們還可以由此理解由國家單方面安排産權的邏輯是如何讓渡給一個新的邏輯,即國家與社會博弈或多次交易過程中而形成産權。正如我們前文所論述的那樣,農民因有了退出權、剩餘索取權而具有了和國家對話的權利,按照Hirschman的說法,即喊叫的權力,而這種權利最終將原有體制通過國家主導的政治運動形成和改變土地産權的邏輯,讓位給一個新的邏輯,即經過國家和農民之間的交易,以及農民之間的交易來形成新的有效産權。 交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83 的産權制度安排,實際上就是國家和農民博弈而達成的 具有約束力的協定 ,在博弈論那裏,這是一種 合作博弈 ,往往是有效的,這一點也被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經濟績效所證明,尤其是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實行的初期。由此,國家已開始從通過政權內卷化(常常表現爲政治運動)而對農村經濟無所不在的介入、控制狀態大踏步後退,以此換得穩定的稅收、低成本的監管系統和農民的政治支援;農民則以保證對國家的上繳和承擔經營責任,換得土地的長期使用權,承包上繳之余資源的剩餘索取權。國家在與農民的交易已經使它再不能單方面考慮自己的利益,無須經過與農民作進一步的交易而改變土地産權,撕毀與農民的協定了。但願,1960年代初的政策失敗成爲歷史,永遠在那裏塵封。
4.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
我們已從理論上以及經驗層面上討論了集體化時期的無發展的經濟增長狀況。實際上,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而言,新的制度非均衡又産生了,而制度非均衡又意味著制度創新的到來。始於70年代末的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雖在一定程度上重復60年代初的經驗,不帶有制度創新的特徵。但是,相對於在此之前的人民公社制度來說,仍具有制度創新的味道。
聯産承包經營方式起源於1979年春安徽省鳳陽縣悄悄搞起的 大包乾 。當時安徽省遇到乾旱,秋種難以落實。在偏僻的安徽鳳陽縣的梨園公社小崗生産隊,18戶農民聚集在村民嚴立華家中,在隊長嚴俊昌的主持下,通過了一項後來引發了中國農村大變革的有關 包産到戶 的 保證書 。他們竟偷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