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土改完成後,農村主要貫徹中共中央《關於農業互助合作社的決議(草案)》精神,發展互助合作組織。其目的是幫助農民解決農具、牲畜不足等困難,本著資源互助的原則。土地、牲畜、農具仍舊歸農戶所有,主要是 以工換工 的形式進行互助。互助組運動開始時條件寬鬆,規模不限,入組自願,退組自由,極少數爲常年組,大多數爲季節性互助組或臨時性互助組。爲了加快農業生産合作化的進程,1953年12月,中共中央發佈了《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決議指出了黨在農村工作的根本任務,就是要促進農民聯合起來,逐步實現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決議肯定了我國農業合作化的道路是,由互助組到初級形式的半社會主義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再到完全社會主義的高級形式的農業生產合作社。15
1955年7月以後,經過批判所謂 小腳女人 的右傾保守思想,掀起了農業合作化的 大風暴 運動,加快合作化的步伐。《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一書于同年10月出版,在這三卷本的書中,毛澤東一方面 通過序言、按語和典型材料,把對‘小腳女人’的批判深入下去,擴及全國 ,16 另一方面稱讚 大多數農民有走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性 。17 1956年,全國大規模地組建高級社,到1957年,加入高級社的農戶占全國總農戶數的90%。高級社的主要特徵是:社員的土地歸合作社所有,取消土地報酬,社員私有的果園和其他成片的林木歸社所有,私有的耕畜、大農具等主要生産資料合理作價後,歸合作社所有,社員只保留少量的自留地和零星樹木,歸自己耕種和所有。到1956年12月底,入社農戶戶數已達11,780萬戶,占全國總農戶數的96.3%,其中參加高級社的農戶戶數占全國農戶總數的87.8%。這種情況表明,不僅在太和縣,而且在全國,到1956年底,我國農業合作化基本上實現了。然而,高級社在制度安排上從一開始就存在政府所不能容忍的缺陷。一是高級社允許農民自由退社,儘管政府總想方設法阻止退社的農民。這不僅妨礙了政治力量的長期有效,而且也妨礙了高級社的鞏固。二是高級社接受鄉政府領導,但從經濟體制角度看,鄉政府既沒有産權,也不是高級社的上級。體制的不順有礙于鄉政府的領導,進而産生更大的離心傾向,這些都會妨礙作爲社會主義標誌的計劃經濟的實施。18
2. 人民公社的確立
1958年,在大躍進的高潮中,中央作出《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