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誰能保其長盛不衰呢?
五、 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土地制度安排
1.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期的制度非均衡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期的制度非均衡首先表現在制度的缺陷,主要源於外部因素對制度創新的侵蝕,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1)集體土地産權主體不清。大多數農民對土地的産權歸屬不清楚,産權理論告訴大家,沒有明確的産權關係,又怎能期盼現有産權制度安排有較高的經濟績效呢?(2)土地産權殘缺。登姆塞茨提出 所有權殘缺 (the truncation of ownership)這一概念來表明國家對産權的侵入下的經濟衰退。87 産權殘缺實際上構成了當前中國農村土地産權的另一問題。農民集體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權利,産權殘缺主要表現在集體土地的徵用過程中。(3)農戶承包權的不穩定性。土地的頻繁調整和過短的承包期限,使得農民一方面對土地的使用權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不願意對土地追加投資。加之,近年來,社會結構的鬆動,大批農民流向城市成爲打工一族,抛荒現象十分嚴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穩定性,還表現在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不夠充分,例如,在現行制度安排下,農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權以獲取銀行貸款的權利。觀察表明,農民甚至缺乏充分行使使用自己土地的權利,地方政府隨意解除承包合同、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後期的制度非均衡還表現在農業投入和産出的失衡。
農業總產值與平均投入指數曲線圖88
說明:座標橫軸表示年份,從1到37分別指1949年到1985年;縱坐標表示農業總產值與平均投入指數。曲線系列1到5分別指農業總產值、勞動投入、土地投入、資本投入和流動投入。
從此曲線圖,除了看出在1977年之前農業總產值在低增長的狀態下徘徊外,還可以看出農業總產值曲線(系列1)並沒有隨著投入曲線(尤其是流動投入曲線,系列5)的變化而成比例地變化。即資本的投入並沒有得到相應的收益,即使在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以後也是如此。流動投入指數在1983—1985年間,有短期下降的趨勢,1986年開始回升,但直到1988年還沒有達到1982年的水平。事實上,1983年以後,許多農村地區都在探索新的土地産權制度的形式。
2.未來在中國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原則
我們不主張爲未來中國的土地産權制度走勢作出規範性研究,即指出未來的必然狀態。但是根據上述分析,我們認爲未來中國土地産權制度安排應遵循如下原則:
第一,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社會保障功能原則。土地作爲農民的最基本生存資料,不僅具有經濟功能,更需要爲經濟當事人提供社會保障功能。1980年代以來,隨著戶籍制度的鬆動、工業化、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大批農村剩餘勞動力從土地的束縛中解脫出來流向城市,形成聲勢浩蕩的民工潮。大量的事例表明,把農村土地制度作爲一項潛在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實現工業化和城市化,是中國的一項新經驗。對此,我們將作進一步的觀察和研究。
第二,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穩定性和資源最佳配置效應原則。較爲穩定的地權對鼓勵增加土地投資、自由轉讓、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形成集約規模經營,都會大有裨益。89
第三,尊重地方制度創新原則。經濟體制改革的經驗表明,地方性的制度創新對當今的土地制度安排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改革二十年後的今天,支配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的力量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農村經濟結構差異及社區整合能力強弱不一。90 因此,不同地區由於經濟結構不同,發展水平不同,利益導向不同,必然使未來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演變複雜化、多樣化。同時,在現行的制度安排之下,土地尚不能成爲純市場意義上的可以交換的生産要素。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