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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繁体字版)(10)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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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原因。周其仁將國家的代理人——農業生産的監管者提出時,他自己也並沒有忘記這些監管者除了作爲國家的代理人之外,他同時也是該産權制度安排下的勞作者和受害者,普通農民對該制度安排所作出的消極、冷漠、無可奈何等反應,在他們身上也同樣得到體現。這一點蕭鳳霞或許能作出她更精彩的解釋:他們是集受害者和代理人的角色于一身的。46

關於集體經濟的績效或效率,登姆塞茨在論述産權時舉的一個例子或許能說明問題:假定土地是公有的,每個人都具有在土地上狩獵、耕作或開採的權利。這種形式的所有制沒能將任何人實施的共有權利時所帶來的成本集中於他身上。如果一個人最大化地追求他的共有權利的價值,因爲他這樣做的一些成本是由其他人來承擔的,他將會在土地上過度狩獵和過度勞作,動物的存量及土地的豐瘠程度就會迅速降低。可以想象的是,如果談判成本和監察成本爲零,每個擁有這些權利的共同體成員都會同意降低在土地上的勞動率,每個人都會同意剝奪他的權利。但很明顯,要達成這一協定的成本並不爲零,所不明確的是這些成本到底有多大。47 登氏所言即是,要達成一個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不爲零的協定實在是太難了,1959—1961年間的農業經濟危機而導致的大量人員的非正常死亡、經濟衰退,以及接下來的低效率經濟的長期徘徊,是這一不爲零的交易費用的歷史見證。接下來的問題是地方社會、農民對此作何反映以及他們的反映在多大程度上影響總的制度安排?爲此,我們還得回到諸如 制度非均衡 、 誘致性制度變遷 的分析框架上來,去分析集體化時期的土地制度變遷。我們又能從中得到什麽啓示呢?

四、集體化時期的土地産權制度變遷

我們已經討論了集體化時期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制度環境、過程、經濟績效等問題,並得出一個基本結論,那就是這些制度環境和集體化時期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本身,將昭示著土地制度的再次變遷。正如我們在前文中所討論的那樣,國家控制下的集體公有産權安排本身就有其不安全性。對此,60年代初期的農業經濟危機以及人民公社的低下的經濟效率已經作了充分的注腳。幸運的是,硬幣都有其兩面,歷史的發展並非完全按照國家意志所規定的路徑,農民並不甘心于僅僅成爲國家實現其意志的工具,對生存於其中的社會的制度安排也應該且可以有其意志表示的。正如美國漢學人類學家孔邁隆(Myron Cohen)曾經指出的那樣: 農民 是國家的定義。48 是的,國家應該考慮農民的想法,尤其在國家處於尷尬困境的時候。對現實生活感受最深和最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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