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行爲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同時平分土地的結果又可以經過國家的認可而迅速完成合法化,因此領導了土地改革那樣一場私有化運動的國家,就把自己的意志鑄入了農民私有産權。當國家意志改變的時候,農民的私有制的産權制度就必須改變。11 這一點正爲諾斯(North, Douglass)所言中,作爲一個暴力潛能的壟斷組織,當然可以創造任何産權形式。12
三、 集體化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
我們已經討論了土地改革以後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相對於國家的意志來說已表現出制度的非均衡性。國家製造産權的後果是當國家意志改變的時候,産權制度安排也就相應發生改變。在這一部分,我們將討論集體化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制度環境,描述集體化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過程,並從理論上分析集體化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將帶來什麽樣的可能後果。根據我們對制度變遷的分類和界說,從土地改革後的農民土地私有産權的制度安排向集體所有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變遷,是伴隨著政治運動、意識形態的不斷深入而進行的,是出於國家意志考慮的,因而是強制性制度變遷。
(一) 集體化的制度環境
諾斯和其合作者戴維斯在《制度變遷和美國經濟增長》一書中,將制度環境定義爲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産、交換與分配基礎的基本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礎準則。13 將這一概念和我們所關心的主題——1949年以來的土地産權制度變遷聯繫起來,我們將意識形態、經典馬克思主義關於公有制的理論、重工業的制度安排、租金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統購統銷的制度安排、國家對社會的干預、城鄉對立的二元社會結構以及統治者的有界理性、政治偏好等,視爲1949年以來尤其是集體化時期的土地産權變遷的制度環境。這些制度環境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促進了某種土地産權形式的形成,也同時成爲土地産權制度變遷的條件。由於篇幅以及所討論主題的限制,這裏就我們不再對這些制度環境對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意義作充分的論述。14
(二)集體化的過程
1. 從互助組到高級農業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