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初期的經驗, 包産到戶 作爲制度選擇集合中一個又應運而生,於是又一波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到來,即70年代末始于安徽鳳陽小崗梨園村的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然而,故事並不因此而結束,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創新及産權的重組。
二、 土地改革:強制性制度變遷及其社會、經濟績效
(一) 強制性制度變遷及其經濟社會績效
制度變遷有兩種類型: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是指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是由個人或一群(個)人,在回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行。誘致性制度變遷必須由某種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得到的獲利機會引起。根據我們對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界定,1950年開始的土地改革是出於國家意志的考慮,具有強制的性質,是強制性制度變遷。
土地改革運動從1950年底開始,到1952年底,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完成。完成土地改革地區的農業人口占全國農業人口總數的90%以上,農民也被賦予新的政治地位。土地改革中獲得經濟利益的農民,約占農業人口的60—70%。土地改革, 使全國3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無償地獲得了7億畝的土地和其他生産資料,免除了過去每年向地主交納的700億斤糧食的苛重的地租。 土地改革以後,貧農、中農佔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來的地主和富農佔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 3 在安徽省太和縣共沒收、徵收土地576,616萬畝,沒收房屋56,753萬間,耕畜11,533萬頭,農具27,029萬件,糧食723萬多公斤。這些作爲 地主階級的五大財産 被分配給貧苦農民,使農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實現了 耕者有其田 。4 土地改革以後的土地制度安排,從産權的角度來講,農民有了對剩餘產品的索取權,生産積極性提高了,這一點從李友梅博士在江村的一項調查中也可以得到證實。5 1951年全國農業總產值比1949年增加了28.8%,1952年比1949年增加了48.5%。糧食産量,1949年前最高年産量爲2,774億斤,1949年是2,263.6億斤,1951年增長到2873.7億斤, 1952年更達3,278.2億斤,超過1949年前最高年産量的18.1%。6
土地改革除産生上述經濟績效(economic performance)外,也産生了一定的社會效應。這種社會效應,主要表現在農民政治地位的提高,從而使國家獲得了廣大農民的政治支援,從而降低了集體化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交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