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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的律师业务操作技能 王宇(6)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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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历史、文综历史专题复习【全部完成】

一个地方先把公司注册了,然后再挪到世贸天阶里面来经营。这种情况可以不可以?有,也不是不可以。但是相应的异地经营的手续得办,但是还有很多商家是直接以这个地方来作为他的自己的注册地。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上述乙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乙方经营所使用的品牌对外进行宣传,包括大幕宣传广告。

严格地讲这个涉及到知识权保护的问题。一般而言,它的品牌、自己的宣传一定是自己来,很难授权别人,因为你不知道对整个企业主旋律的把握,但是作为开发商,作为商业物业的持有人,有义务要对它整个商业的业态服务的内容,服务的品种或者相关的优惠政策对外进行宣传,这个不但是对它自己有好处,打形象打品牌,更对于每一个商家都有好处。但是这里就有一个明确的要给他一个笼统的授权,就是乙方要同意。
比如说LV进的商场了,不能说不让你说,不让你说话人家怎么知道你进来呢?所以对外打的各种广告里面,宣传材料里面肯定要把这个商场里面著名的品牌或者是有特色的店或者是服务要打出来,这个也要事先获得一个授权。

2.2 用途的变更和禁止
除非得到甲方提前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上述租赁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这个很容易理解。
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的内从事任何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是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将危险物品、有害物质令人反感物品等带入或者是存放在租赁标的内。

在这个条款的制定上,几拨律师的意见不同,按照我们大陆律师的意见,危险物品、有害物质基本上可以找到一个界定,基本上有一个标准,什么叫危险、什么叫危害。最终我们从诉讼的角度而言,我们能够找到一个举证责任的底线。大不了我去检测。你还要对人畜有害的化学成分,我还可以称之为有害。如果你对人体的安全,人身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隐患,我可以称之为危险。第三个极令人反感的物品带入或者是存在租赁标的内。
这个我们当时反对,说:“你这个说法太笼统,而且无法界定,很弹性。但是有海外背景的律师,就坚持要放进去。说:“必须要放。”他举了一些东西,他说:“比如说他把一些与商场经营无关的一些法轮功
的东西放进来了,与宗教有关的东西放进来了,和一些所谓的一些不太好的,但又说不上违法的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放进了,比如说是一个很高档的店,突然出现了一些让人感觉不是很高雅的东西。甚至有的店员把自己养的宠物给带进来了,这种情况你说在法律上怎么界定?只能界定为令人反感。”我说:“你这个令人反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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