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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12)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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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法定会议之后派发股份者,得于派发股份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而宣告其无效,逾期亦不得为之,该公司如进行结束,亦得为此项无效之宣告。

(二)公司董事如明知故违或许可或授权,为违反上述二条关于派发股份之规定者,该董事对于公司与领受股份人因此所受或所生损失或费用,应负赔偿之责。但自派发股份二年届满后,不得提起诉讼,追偿此项损失或费用。

第四十五条 (一)凡遇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本之担保有限公司派发股份,各该公司须在派股后八星期内将下列事物送呈登记官登记之,计开--(甲)派发股份报告书一件,开列所派股份额数,股款数目,领受股份人姓名,地址,职业,如为中国人,兼用中英文书列其姓名,暨每份已缴,未缴及应缴股款数目。(乙)派发之股份非缴现金而作为缴交全部或一部份股款者,则领受股份人取得此项股份所有权之书面契约一件,连同所订售卖股份,担任服务或有其他代价之契约,此种契约须依法戳压印花,另报告书一件列明此种股份额数,股款数目,作为缴足股款之限度及领受此种股份之票面价值。

(二)上述契约非以书面为之者,该公司须在派发股份后八星期内将约内订明详细事项送呈登记官登记之,仍须照书面契约缴纳相同印花税戳压印花,所列详细事项,即视作书据而符合印花条例规定之释义,登记官对于各该详细事项送请存案,按照定规得依该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其应缴税费。

(三)凡有不遵照本条规定之所为者,所有明知故犯参与此种违例行为之公司董事,经理人,司理人或其他职员,在连续违例期内,每人每日应受五百元罚金之处分。但依本条规定须将任何文件送呈登记官而在派发股份后八星期内不将此项文件送呈登记,该公司或负此种过失责任之人得向法庭申请救济,法庭认定其遗漏将文件送请登记系出于意外或因一时疏忽所至,或在平衡法理上应予救济者,得下令酌量延展送呈登记期限。

佣金与扣折

第四十六条 (一)如属于左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对于认股或允愿认股之人依法得以无条件或有条件的给予佣金作为认股或允愿认股之代价,而对于介绍或允愿介绍他人认股者,依法亦得以无条件或有条件的给予佣金,作为代价,如--(甲)组织章程有授权给予佣金之规定者。(乙)所给或允给之佣金非超过发出股份价值百分之十或组织章程所定数目或百分率者,仍以最少之数为准。(丙)所给或允给之佣金数目或百分率系为如下之宣示者若(子)凡向公众募股而在简章内宣示之者。(丑)凡非向公众募股在代替简章之说明书内宣示之,或在规定表式之说明书内宣示之而此项说明书经依代替简章说明书之同样程式签押并在发给佣金前送呈登记官登记者,暨在非简章而为募股传单或通告之内宣示之者。(丁)愿照无条件受给佣金而认占股份额数,系依上述方法宣示之者。

(二)除上述规定之外,任何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提支股份或资金为给付佣金,折扣或补助金与无条件或有条件的认股,允愿认股,介绍或允愿介绍认股之人,作为代价,无论此项股份或资金之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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