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附入公司购置物产价款之内或列入公司与人订立工程契约所定价格之内而增加其价值者,或在上述价款或价格内拨付者。
(三)公司给付佣金既属合法,依本条之规定,对于公司支给经纪佣金之权不生影响。
(四)公司之发售人,发起人或收受公司现金或股份之人有权提支公司所收资金或股份之一部,以给付佣金,公司如直接支付此项佣金,依本条之规定应为合法。
(五)凡不遵照本条关于依明定表式将说明书送呈登记官之规定办理者,所有该公司暨负过失责任之职员,应受一千元罚金之处分。
第四十七条 (一)公司对于募股或募债给予佣金或募债而给予扣折者,所给佣金或折扣总额或未经撤销之数,须在该公司之资产负责对照表列明之,直到钱数撇清为止。
(二)凡有不遵照本条规定之所为者,该公司暨负过失责任之职员,应受此项过失罚金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一)除须遵照本条之规定办理外,公司依法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财政援助任何人,用以购买本公司之股份,无论属于贷款,担保或以其他方法为之者。但本条之规定,不得视为有禁止左列情事之所为--(甲)贷款系为公司通常业务之一部分,而公司所为贷款乃出于通常业务之所为者。(乙)公司遵照当时现行计划,供给现金与受托人用以代公司雇员或为公司雇员利益计而购买该公司已缴足股款之股份者,上述雇员包括在公司兼任受薪职务之董事在内。(丙)公司对董事以外而确实受雇于公司之人所为贷款,系欲使其人受股东利益而购买该公司已缴足股款之股份者。
(二)依第(一)项但书(乙)(丙)两款贷出而未清偿之款其总额若干,须另分项目,在公司资产负债对照表内列明之。
(三)公司有违反本条规定之所为者,该公司暨负此项过失责任之职员,应受二千元罚金之处分。 发行备购优先股及有扣折之股份
第四十九条 (一)除须遵照本条之规定办理外,凡属股份有限公司,其组织章程如有授权之规定,得发行优先股,此种股份应予赎回或由公司随时决定赎回之,但有下列各项之规定--(甲)此种股份,除以公司所得盈利而非供作派发股利之用者或以专为赎回此种股份另发新股所得股款用以赎回之外,不得为之。(乙)此种股份如未缴足股款者不得赎回之。(丙)赎回此种股份非用另发新股所得股款为之者,须将所得盈利而非供作派发股利之用者。提拨足备赎回此种股份之金额若干,移作准备金,称为“赎回股本准备金”,而本例关于减少公司股本之规定,除本条所规定者外,应适用之,一若此项赎回股本准备金系为该公司业已缴足股款之股本者。(丁)凡以另发新股所得股款赎回此种股份者,赎回时如有应予补贴之价额者,须予先在公司盈利项下提拨之。
(二)凡发行备赎优先股之公司,其资产负债对照表,须注明该公司某一部份之资本系属于发行此种股份得来暨应于某日或应在某日之前赎回者。公司如不遵照本项之规定办理,则该公司暨负此项过